娛樂法不是單一法典,而是圍繞影視、音樂、藝人經紀、展演、遊戲、品牌代言、IP授權與AI內容產業所形成的跨領域法律實務。台灣娛樂法常見問題包括藝人經紀契約、專屬合約終止、團名與藝名商標、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、影視投資與權利鏈、肖像聲音授權、數位替身、平台授權與娛樂產業爭議處理。
林發立律師長期處理娛樂法及文創法相關案件,並以公開文章整理台灣、韓國與美國娛樂產業法律發展。本頁整理相關實績、案例與公開資源,作為娛樂法、文創法、AI內容產業法律議題的主題索引。
一、近年主要案例
(二)《鬼才之道》(Dead Talents Society,2021,導演: 徐漢強)法律顧問。美商索尼影業(Sony Pictures Entertainment)繼2000年投資《臥虎藏龍》與2002年《雙瞳》之後,睽違20年再度投資台灣之作品。協助台灣製作團隊接軌好萊塢投資,協助從前期劇本權利鍊(Chain of Title)檢視、錯誤疏漏保險(Errors & Omissions Insurance),一直到製作全程乃至於成品把關之全新國際標準製作流程。
(三)《冠軍之路》(HERO! HITO!,2026,導演: 龍男·以撒克·凡亞思)法律顧問。協助向世界棒壘球總會(World Baseball Softball Confederation)、日本隊及日本代理商取得授權,於2026年推出紀錄2024年世界12強棒球賽台灣奪冠歷程的熱血紀錄片,創下台灣電影紀錄片票房第二名佳績。
(四)影視作品議題: AI與聲音、群眾募資、投資與股權設計、開發、國際合資合製、孤兒著作授權、IP採購與授權、權利鍊(Chain of Title)盤點。
(五)電影、電視製作: 從投資、授權、演職員、廣告置入、行銷提供「大全配」方式之服務。
(六)演員歌手及娛樂公司: 知名男女演員歌手及其經紀公司權益保障、拍攝合約、經紀合約、品牌代言,包括娛樂經紀契約簽約與執行、更換公司、不實訊息及網路誹謗處理等。
(七)戲劇、音樂劇、展演節目及演唱會開發。
(八)遊戲開發: 包括資本架構規劃、投資與合作。
(九)場館經營。
(十)規劃執行專案、公司與基金(有限合夥): 恐龍一號有限合夥(基金)起草與合約設計及恐龍二號專案。
二、相關發表
(二)《娛樂法:AI如何改寫內容產業——從訓練資料到生成內容的著作權秩序》
(三)經紀/專屬合約
- 【經紀稅務 – 經紀公司如係支付演藝人員「薪資」,負有扣繳義務】— 藝人究係領取「執行業務所得」還是「薪資」?
- 【經紀約終止教戰 – 如果您是藝人、網紅、Youtuber】— 沒有信賴、沒有經紀。台灣法院的見解趨向與可行作法。
(四)解約/合約期限(含7年議題)
- 【演藝是個跟法律無法脫鉤的事業,各方都應做好布局】— 解約不僅是法律議題,更是攸關職涯與產業
- 【經紀約案例 – 任意終止經紀約,並非當然免除賠償責任】— 解約一旦判賠,將影響藝人日後職涯規劃。
(五)收益分配
- 【經紀約案例 – 最低報酬保證,湊合湊合】— 收益約定包含稅捐負擔、成本扣除、查核機制,該如何做?
(六)肖像/姓名/聲音
- 【AI聲音與法律】— 肖像權可以獲法律保障,聲音在目前法律上地位又是如何?
(七)爭議處理(訴訟/假處分)
- 【NewJeans 爭議裡最容易被忽略的關鍵:為何法院先處理「保全/假處分」?】— 假處分不假,法院在這裡透漏了初步心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