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服務於萬國法律事務所,自1993年起從事法律工作,主要經驗在: 商務策略方案;娛樂法及文創法;專利糾紛;AI法律;醫藥、化妝品及連鎖事業法遵事項;特殊訴訟事件。
一、控制權:從商標到音樂 在娛樂產業裡,團名商標當然重要。商業代言、授權合作、平台上架與各種對外交易,經常都先…
Fali Lin 林發立
第1章到第3章,我們先把 NewJeans 事件放回整個韓國娛樂產業的結構來看。這不是單純的藝人與公司翻臉,也…
台灣可以比較容易離開,韓國先問「你憑什麼走?」——從韓國標準專屬契約範本、NewJeans案到台灣「委任/類委…
在本書附錄 A 的時間軸裡,除了外界最注目的主線——也就是 NewJeans 五位成員與 ADOR 之間的專屬…
大眾文化藝術人(歌手中心)標準專屬契約(中文版) 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告示第2024-0021號(2024.6.…
今天談韓國偶像合約,很多人第一個反應就是:「七年太長了吧?」 這個直覺不能說錯。對一個十幾歲就進入體系、在最關…
NJZ(NewJeans)的故事太吸睛了。吸睛到很多人以為:這是一場「史無前例」的偶像風暴;吸睛到連不關心娛樂…
有些娛樂新聞看起來像茶餘飯後的話題,甚至像八卦,但實際上可能是制度的總體檢。 NewJeans 事件就是這樣的…